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违法占用土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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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11410400MB1Q17174C
法定代表人 夏芳
地址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院内
行政处罚种类 退还土地、没收、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自然资罚字〔2026〕04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李沛洋(执法证号:16040014076) 山 峰(执法证号:16040014249)
违法事实 该单位在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城乡一体化示范滍阳镇惠洼侧西北侧修建龙翔大道(平顶山西站站前广场段)工程。
主要证据材料 1、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承认违法事实存在; 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主体合法;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与营业执照信息一致; 4、授权委托书,证明该单位授权魏孔亮来接受调查此案; 5、魏孔亮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属实; 6、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照片、宗地图1份,证明该单位违法建设的位置、现状和占地面积; 7、地类证明、规划证明、土地利用现状图,证明该工程地块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地类为耕地与农村道路; 8、示范区发展改革规划局立项批复,证明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立项主体; 9、平顶山市新城区城市测量队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证明该单位违法建设的龙翔大道(平顶山西站站前广场段)工程占地总面积为1136.34平方米。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自然资规〔2025〕1号)第五条第五项第二目:“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处罚标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0元以上300元以下(含300元)。”第五条第五项第三目“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占用耕地的;处罚标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处罚内容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滍阳镇惠洼村的土地; 2、没收违法当事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道路及附属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988.74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147.6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5月7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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