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教育体育局涉嫌违法占地建体育场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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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卫东区教育体育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1141040300546703X2
法定代表人 井平生
地址 平顶山市卫东区新华路中段
行政处罚种类 退还土地、没收、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自然资罚字〔2026〕02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樊澍华 执法证号:16040014147 耿帅旭 执法证号:16040014025
违法事实 平顶山市卫东区教育体育局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于2019年4月擅自占用位于卫东区东高皇办事处原平顶山市二十四中东侧国有土地建设体育馆项目,2019年5月开工,2019年12月完工。
主要证据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委托书1份 3.询问笔录1份 4.现场勘验笔录1份 5.现场照片2张 6.《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份 7.地类说明1份 8.规划说明1份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国土资发〔2009〕95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三目“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2000-3335(含3335平方米);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3335-6667(含6667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含20000平方米)。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8-30元罚款;占用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8-20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5-8元罚款”的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处罚内容 1、责令平顶山市卫东区教育体育局将非法占用的10642.6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辖区政府;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0642.6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10642.63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万肆仟肆佰玖拾捌圆肆角壹分(74498.41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2月2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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