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卫涉嫌违法占地建设仓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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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俊卫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410411197004040034 |
| 法定代表人 | 李俊卫 |
| 地址 | 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乡竹园村5号 |
| 行政处罚种类 | 退还土地、没收、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自然资罚字〔2026〕03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王硕 执法证号:16040014112 魏巍 执法证号:16040014083 |
| 违法事实 | 李俊卫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卫东区北环路街道办事处竹园村东山占用竹园村集体土地建设仓库项目,于2014年3月开工,7月份完工,占地总面积2719.42平方米,无新增违法行为。 |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询问笔录1份 3.现场勘验笔录1份 4.现场照片2张 5.《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份 6.地类说明1份 7.规划说明1份 8.卫东区北环路办事处竹园村证明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 |
| 适用裁量标准 | 依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国土资发〔2009〕95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一目:“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 667平方米(含 667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 3335 平方米(含 3335平方米)以下。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 20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 3元罚款”的规定。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
| 处罚内容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2719.4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北环路办事处竹园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1908.38平方米土地上符合《卫东区东高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3、拆除811.04平方米土地上不符合《卫东区东高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4、对非法占用的2719.42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仟壹佰伍拾捌元贰角陆分(8158.26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2月2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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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