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仙居园塔陵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公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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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仙居园塔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11739082569D
法定代表人 辛凯泽
地址 市殡仪馆西侧
行政处罚种类 退还土地、没收、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自然资罚字〔2025〕10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樊瑞典(执法证号: 16040014037) 王凯歌(执法证号:16040014199)
违法事实 你公司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于2004年10月非法圈占位于湛河区荆山办事处(原北渡镇)辉岗村、胡杨楼村、徐庄村、任庄村、高庄村集体土地动工建设公墓项目,2008年建成投入使用。
主要证据材料 1、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存在;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合法;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与营业执照信息一致; 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相关事项; 5、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属实; 6、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照片、《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各1份,证明违法占地的位置、现状和建筑物面积; 7、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非法占地的基本情况; 8、湛河分局出具的地类说明、规划说明各1份,证明违法占地地类和规划。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国土资发〔2009〕95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一目“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 667平方米(含 667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 3335 平方米(含 3335平方米)以下。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 20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 3元罚款。”和第五条第二项第四目“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 3335 平方米以上;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6667平方米以上;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 28-30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 18-20 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 8-10元罚款。”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处罚内容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39465.0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湛河区荆山办事处辉岗村、胡杨楼村、徐庄村、任庄村、高庄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9465.03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675.5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仟柒佰伍拾伍元柒角(6755.70元);对非法占用的38789.46平方米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9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拾肆万玖仟壹佰零伍元壹角肆分(349105.14元);共计人民币:叁拾伍万伍仟捌佰陆拾元捌角肆分(355860.8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10月17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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