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高新区市场发展服务中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12410400MB1F26417N |
法定代表人 |
周俊杰 |
地址 |
平顶山市高新区神马大道汽贸城6号楼3楼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自然资罚字[2024]第13 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宋永昌执法证号1604001419 赵永忠执法证号16040014131 |
违法事实 |
经调查,原平顶山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未经批准于2012年擅自占用位于建设路与许南路立交桥东南角皇台街道办事处任庄村土地建设汽车城,2014年建成使用。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勘测笔录 2、勘测报告 3、询问笔录 4、地类证明 5、规划证明 6、其他相关资料等。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2月1日实施)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国土资发〈2009>)第五条第二项第三目“非法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属严重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5-8元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1、没收你单位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7108.0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7月16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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