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林怀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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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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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魏寨7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自然资罚字﹝2024﹞第1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魏 巍 执法证号:16040014083 李拥军 执法证号:16040014021 |
违法事实 |
林怀立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于2007年7月擅自占用位于东环路与平煤大道交叉口西200米路北卫东区东环路办事处魏寨村集体土地建设仓库项目,2008年5月建成投入使用,之后没有新的建设行为。经现场勘验:该项目占地总面积:1908.84平方米,占地类型:耕地。目前宗地上共建成两座钢架结构仓库占地面积1239.17平方米、一栋砖混两层看护房占地面积110.09平方米、水泥地面1129.08平方米。经套合《卫东区东高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所占土地符合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版)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地类说明、规划说明等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2月1日实施)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国土资发〔2009〕95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一目:“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667平方米(含667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元罚款”的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908.8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非法占用的1908.84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1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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