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张朝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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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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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平顶山市卫东区吴寨2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自然资罚字﹝2024﹞第1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耿帅旭 执法证号: 16040014025 樊澍华 执法证号: 16040014147 |
违法事实 |
张朝亚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于2009年5月擅自占用位于东环路与平煤大道交叉口西150米路北卫东区东环路办事处魏寨村集体土地建设仓库项目,2011年6月份建成投入使用,之后没有新的建设行为。经现场勘验:该项目占地总面积7951.57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6298.92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1652.65平方米,目前宗地上已建成三座钢架结构仓库,总建筑占地面积:3315.67平方米,地面已硬化面积4635.9平方米。经套合《卫东区东高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所占土地符合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版)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地类说明、规划说明等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2月1日实施)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国土资发〔2009〕95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一目:“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667平方米(含667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元罚款”和第五条第二项第三目:“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5-28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5-18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5-8元罚款”的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951.5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非法占用的6298.92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7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1652.65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1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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