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城区湖滨寄宿学校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学校项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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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新城区湖滨寄宿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52410400MJG034014G
法定代表人 方东平
地址 平顶山市新城区东滍村湖滨寄宿学校
行政处罚种类 拆除、没收、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自然资罚字〔2024〕第8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李沛洋 执法证号: 16040014076 郭 杰 执法证号: 16040014111
违法事实 平顶山市新城区湖滨寄宿学校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土地修建学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占地。
主要证据材料 案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宗地图、地类证明、规划说明、村委会情况说明等
处罚依据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本案发生于2014年3月至2018年8月时间段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9年11月27日修订版)第六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国土资发〔2009〕95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三目“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处罚内容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40.53平方米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上建设的187.75平方米建筑物和458.68平方米水泥硬化路面,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5506.53平方米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建设的7920.52平方米建筑物和9240.56平方米水泥硬化路面; 2、对非法占用的16547.1平方米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8月7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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