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建设建东嘉园项目2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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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706763026N |
法定代表人 |
刘兴华 |
地址 |
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并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自然资罚字〔2024〕第07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魏 巍(执法证号:16040014083)李拥军(执法证号:16040014021) |
违法事实 |
该单位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卫东区鸿翔路与康乐街交叉口西南角建设建东嘉园项目2#楼。 |
主要证据材料 |
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照片、不动产权证书、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等。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自然资规〔2021〕4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一目:“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处罚标准: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6%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擅自建设建东嘉园项目2#楼的行为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5月2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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