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违法占地建设垃圾中转站(八标段环卫项目)
浏览次数: 浏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湛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1141041100547204X9
法定代表人 苑天增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中段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自然资罚字〔2024〕第05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刘晓龙16040014075 樊瑞典16040014037
违法事实 平顶山市湛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于2018年10月擅自占用位于新华路南延华悦世家小区东南角,湛河区荆山街道办事处荆山村集体土地施工建设垃圾中转站(八标段环卫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
主要证据材料 案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宗地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地类证明、规划证明及现场照片等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国土资发〔2009〕95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一目“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667平方米(含667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元罚款”的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处罚内容 1、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4月2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