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叶留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410411196203080050 |
法定代表人 |
叶留志 |
地址 |
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乡叶庄2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退还土地、没收、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自然资罚字〔2024〕第0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李耀滨 执法证号:16040014203 耿帅旭 执法证号:16040014025 |
违法事实 |
叶留志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位于卫东区申楼办事处叶庄村集体土地建设厂房,该厂房于2011年6月动工建设,2011年9月框架建成,2014年4月竣工,之后再无新的建设行为。 |
主要证据材料 |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叶庄村证明; 3.询问笔录1份; 4.现场勘验笔录1份; 5.现场照片2张; 6.《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份; 7.地类说明1份; 8.规划说明1份; 9.土地权属情况说明1份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国土资发〔2009〕95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二目;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国土资发〔2009〕95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二目;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6165.0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卫东区申楼街道办事处叶庄村民委员会。 2、没收非法占用的6165.07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处以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2月2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