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状元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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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状元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2MA9L5CNN79
法定代表人 胡相展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平郏路与创业路交叉口西500米胡庄3号
行政处罚种类 退还土地、没收、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自然资罚字〔2023〕第29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杜振华 执法证号:16040014155、田世昌 执法证号:16040014107
违法事实 平顶山市状元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新华区青石山街道胡庄村土地建房,于2022年3月30日开工,2022年5月30日停工,目前主体工程已完成。
主要证据材料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察笔录与现场施工照片各1份;2、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调查询问笔录1份;6、评估报告1份。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适用裁量标准 根据《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项第一目规定:“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处罚内容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237.31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柒仟肆佰陆拾贰圆整(4746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9月6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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