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林违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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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文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刘文林(违法个人)
地址 重庆市南岸区丹龙路16号4幢16-1
行政处罚种类 退还土地、没收、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自然资罚字〔2023〕第28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魏巍(执法证号:16040014083) 耿帅旭(执法证号:116040014025)
违法事实 刘文林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于2012年10月擅自占用位于东环路办事处魏寨村土地实施建设仓库工程,2012年底建成投入使用,2018年8月北环路扩宽改造,南半部被拆除,现剩下北半部仓库在使用。
主要证据材料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察笔录与现场施工照片各1份;2、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调查询问笔录1份;6、评估报告1份。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国土资发〔2009〕95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一目“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 3335 平方米(含 3335平方米)以下。处罚标准: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 3元罚款。”和第五条第二项第三目“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处罚标准: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 15-18 元罚款”的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处罚内容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5016.7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魏寨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3451.3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其他耕地及其他土地处以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24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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