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东方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689746717E |
法定代表人 |
李丽丽 |
地址 |
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南 |
行政处罚种类 |
退还土地、没收、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自然资罚字〔2023〕第26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李耀滨 执法证号:16040014203 张腾跃 执法证号:16040014117 |
违法事实 |
平顶山市东方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位于蒲城办事处蒲城村集体土地建设驾校项目,于2015年3月开始在公司东部续建车间厂房,并对北部土地进行地面硬化,同时对驾校东南角628.17平方米土地进行硬化用于停放车辆,2016年9月建成。 |
主要证据材料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察笔录与现场施工照片各1份;2、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调查询问笔录1份;6、评估报告1份。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国土资发〔2009〕95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一目“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3841.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蒲城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841.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582.19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其他耕地及其他土地处以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8月30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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