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一元商贸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3326898789x |
法定代表人 |
牛东超 |
地址 |
平顶山市卫东区光华路办事处程庄村 |
行政处罚种类 |
退还土地、没收、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自然资罚字〔2021〕37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宏伟(16040014066)王红伟(16040014058) |
违法事实 |
平顶山市一元商贸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卫东区光华路办事处程庄村占用土地建设货场,没有办理合法手续,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1、对你的询问笔录;2、非法占地现场勘测宗地图、现场勘测笔录、所占用宗地现场照片;3、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认定说明。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项第四目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3843.4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384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63843.4平方米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罚款计638434元人民币。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8月19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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