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浩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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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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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平顶山市新华区西高皇办事处高庄村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自然资罚字[2022]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鑫16040014082,米云鹏16040014007 |
违法事实 |
西高皇办事处高庄村李浩中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 |
主要证据材料 |
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宗地图;3.现场勘测笔录;4.所占用宗地现场照片;5.土地利用现状图;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认定说明;7.身份证复印件。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适用裁量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实施)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罚款423元人民币。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月21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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