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第二十四中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124104035897122968 |
法定代表人 |
刘新收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办事处田选社区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自然资罚字〔2022〕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伟(160400014079) 白伟平(16040014053) |
违法事实 |
平顶山市第二十四中学未经批准,于2018年9月至2021年8月在卫东区高皇村、平安大道南侧建体育场馆,,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1、对你单位的询问笔录; 2、非法占地现场勘测宗地图;3、现场勘测笔录、所占用宗地现场照片。 3、现场勘测笔录;4、所占用宗地现场照片;5、土地利用现状图;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认定说明; 7、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项第三目 “严重违法行为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以下; 处罚标准:“......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5-8元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298.83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2298.8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12298.83平方米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6元罚款,计人民币柒万叁仟柒佰玖拾贰元玖角捌分(¥73792.98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1.20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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