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生非法占地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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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金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自然资罚字【2021】2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朱登亮(16040014009 ) 郝秋月(16040014148)
违法事实 2021年3月,我局执法人员在新华区焦店镇巡查中发现,陈金生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主要证据材料 1、对违法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非法占地现场勘测宗地图、现场勘测笔录及地类认定说明;3、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基本农田保护图的认定; 4、非法占地现场照片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项第一目“轻微违法行为,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667平方米(含667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以20元的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的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0.0904.8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4.20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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