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赵亚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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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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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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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自然资罚字【2021】45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伟(160400014079) 白伟平(16040014053) |
违法事实 |
2021年5月,我局执法人员在卫东区东高皇办事处土寨沟村巡查中发现,赵*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
主要证据材料 |
1、询问笔录;2、非法占地现场勘测宗地图、现场勘测笔录、所占用宗地现场照片; 3、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认定说明。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项第三目“严重违法行为:……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处罚标准:“……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5-8元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罚款113332.2元人民币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8.26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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