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乾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3665994855X |
法定代表人 |
刘桂花 |
地址 |
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20号(物资大厦12楼C座)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自然资罚字【2021】5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李军停(16040014113)张春莉(16040014091) |
违法事实 |
2021年7月,我局执法人员在卫东区北环路办事处竹园村巡查中发现,平顶山市乾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
主要证据材料 |
1、对你单位的询问笔录。 2、非法占地现场勘测宗地图、现场勘测笔录、所占用宗地现场照片。 3、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认定说明。 4、营业执照。 5、授权委托书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有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项第一目“轻微违法行为……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处罚标准:“......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元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罚款5698.5元人民币。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0.21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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