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亿凯置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MA9JYE3F61 |
法定代表人 |
孟恒天 |
地址 |
平顶山市建设路与平桐街交叉口向西300米。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自然资罚决字〔2022〕第9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李拥军10640014021 魏巍10640014083 |
违法事实 |
平顶山市亿凯置业有限公司在建设路东段路北煤泥河东侧所建售楼部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涉嫌构成违法行为。 |
主要证据材料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察笔录与现场施工照片各1份;2、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调查询问笔录1份;6、评估报告1份。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第二项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不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根据以上法律条款认为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违法行为。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给予当事人平顶山市亿凯置业有限公司工程造价7%共计人民币拾万柒仟玖佰柒拾伍元(¥107975元)的罚款的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0月8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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