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叶县豫昆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2MA4663PT7M |
法定代表人 |
李旭 |
地址 |
河南省叶县文化路东段同为新材料研究所四楼 |
行政处罚种类 |
退还土地、拆除、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自然资罚字〔2022〕第6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宋永昌 16040014191 赵永忠 16040014131 |
违法事实 |
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于2021年10月擅自占用位于叶县田庄乡前党村集体土地建设料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占地。 |
主要证据材料 |
案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勘测结论、地类证明及违法占地发生的时间证明等 |
处罚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及《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五、(二)、3处罚标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及《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五、(二)、3处罚标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责令限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900元的罚款,罚款额为人民币肆佰叁拾玖万伍仟捌佰柒拾圆整(439587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6月13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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