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豫昆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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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叶县豫昆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22MA4663PT7M
法定代表人 李旭
地址 河南省叶县文化路东段同为新材料研究所四楼
行政处罚种类 退还土地、拆除、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自然资罚字〔2022〕第6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宋永昌 16040014191 赵永忠 16040014131
违法事实 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于2021年10月擅自占用位于叶县田庄乡前党村集体土地建设料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占地。
主要证据材料 案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勘测结论、地类证明及违法占地发生的时间证明等
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及《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五、(二)、3处罚标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及《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五、(二)、3处罚标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处罚内容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责令限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900元的罚款,罚款额为人民币肆佰叁拾玖万伍仟捌佰柒拾圆整(439587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6月13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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