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格食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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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南佳格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11MA45B9N693
法定代表人 海燕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黄河路与洄水路交叉口东北侧(黄河路北100米)
行政处罚种类 退还土地、没收、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自然资罚字〔2023〕第5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鲁志鸿16040014072 刘晓龙16040014075
违法事实 河南佳格食品有限公司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于2021年3月擅自占用位于湛河区黄河路与洄水路交叉口东北侧(黄河路北100米)湛河区姚孟办事处姚孟村集体土地实施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占地。
主要证据材料 案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勘测结论、地类证明及违法占地发生的时间证明等
处罚依据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依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国土资发〔2009〕95号)中第五条第二项第三目“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5-28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5-18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5-8元罚款”的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依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国土资发〔2009〕95号)中第五条第二项第三目“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5-28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5-18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5-8元罚款”的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处罚内容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206.4平方米土地给湛河区姚孟街道办事处姚孟村。(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14206.4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陆佰伍拾壹圆贰角(113651.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4月25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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