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东方今典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2MA46BB333H(1-1) |
法定代表人 |
李秀峰 |
地址 |
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与园林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蓝天学校5楼西头 |
行政处罚种类 |
退还土地、没收、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自然资罚字〔2022〕第7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李书涛16040014150 鲁志鸿 16040014072 |
违法事实 |
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7年8月擅自占用位于建设路中段北侧湛河区姚孟街道姚孟村与新华区西高皇街道温集村交界处集体土地实施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 |
主要证据材料 |
上述违法事实均有案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勘测结论、地类证明及违法占地发生的时间证明等材料在案佐证, |
处罚依据 |
根据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参照《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的五、(二)、2“处罚标准:一般违法行为……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处罚标准……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5元罚款”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的五、(二)、2“处罚标准:一般违法行为……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处罚标准……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5元罚款”的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491.5平方米土地(其中退还给姚孟村村委会2131.24平方米;退还给温集村村委会1360.26平方米)。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491.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三、对非法占用的3491.5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柒仟肆佰伍拾柒元零伍角(17457.5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6月 21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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