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新浩混凝土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MA40Q31N0P |
法定代表人 |
王军红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邢铺村南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自然资罚字〔2021〕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赵延欣(16040014142) 张国伟(16040014166) |
违法事实 |
2020年10月新浩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
主要证据材料 |
1、对你的询问笔录 2、非法占地现场勘测宗地图、现场勘测笔录及地类认定说明; 3.非法占地现场照片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项第一目“轻微违法行为:……占用耕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处罚标准:“……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1、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12543.7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你在非法占用的12543.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你非法占用的12543.7平方米其它土地处以每平方米6元的罚款,罚款共计:75262.2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月11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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