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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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7338669607 |
法定代表人 |
朱有食 |
地址 |
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建宏中央花园38号楼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自然资罚字〔2021〕第50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王秋安(16040014022)孙红阳(16040014163) |
违法事实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新华区建设路西段段南侧建设的中央花园小区内9号楼东2单元和幼儿园项目擅自进行建设 |
主要证据材料 |
1、对你的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宗地图、现场勘测笔录、所占用宗地现场照片;3、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认定说明。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 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 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 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 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6%以上8%以下的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处以工程造价的6% 罚款,计人民币柒拾伍万贰仟玖佰捌拾贰元整(75.2982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0.18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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