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水利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MA9F05QM6D |
法定代表人 | 王海超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顺河街18号楼185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土地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自然资罚字【2021】38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16040014096 |
违法事实 | 平顶山市水利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厂 |
主要证据材料 | 询问笔录 现场勘测笔录 调查报告等 |
处罚依据 |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第五条第二项第一目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局班子成员研究一致通过进行处罚 |
处罚内容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55.71平方米集体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418.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1155.71平方米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11557.1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 年8月24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