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余亚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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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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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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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自然资罚字〔2021〕48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郭天阳(16040014106) 马艳丽(16040014101) |
违法事实 |
2021年4月平顶山市新华区香山管委会岳庄村村民余亚旭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
主要证据材料 |
1、询问笔录;2、非法占地现场勘测宗地图、现场勘测笔录、地类认定说明、规划说明;3、土地利用现状图、基本农田保护图的认定;4、非法占地现场照片等。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项第一目“轻微违法行为……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667平方米(含667平方米)以下;…… 。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罚款0.2452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9.6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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