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朱永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 |
|
地址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自然资罚字【2021】3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朱登亮(16040014009) 董文静(16040014095) |
违法事实 |
2021年3月,我局执法人员在新华区焦店镇巡查中发现,朱永惠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
主要证据材料 |
1、对违法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非法占地现场勘测宗地图、现场勘测笔录及地类认定说明;3、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基本农田保护图的认定; 4、非法占地现场照片等。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项第一目“轻微违法行为,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667平方米(含667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以20元的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的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罚款0.2766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6.16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