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山秀加油站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3080812534R |
法定代表人 |
吴山迎 |
地址 |
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办事处观上村南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自然资罚字【2021】4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伟(160400014079) 白伟平(16040014053) |
违法事实 |
2021年6月,我局执法人员在卫东区东高皇办事处观上村巡查中发现,平顶山市山秀加油站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
主要证据材料 |
1、对你单位的询问笔录;2、非法占地现场勘测宗地图、现场勘测笔录、所占用宗地现场照片; 3、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认定说明;4、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项第一目“轻微违法行为……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处罚标准:“……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元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罚款7868.4元人民币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8.26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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