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环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MA44LFLP11 |
法定代表人 | 郭飞 |
地址 | 新华区稻香路中段生态园内管理房1楼101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人社监察罚决字 [2021]第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
违法事实 | 拖欠他人工资 |
主要证据材料 | |
处罚依据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49违法程度为一般的处罚裁量标准“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
法制审核情况 | |
集体讨论情况 | |
处罚内容 | 1、对你单位处以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 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指令书》(平人社监令字[2021]第68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1月5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劳动监察执法支队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