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 |||||||||||
序号 | 承办单位 | 行政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实行后告知承诺之后的核查方式 | 备注 | ||||
1 |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营业执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2018修订) 第四十九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 (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是 | 通过部门间 数据共享核查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 ||||||||||
3 | 专职工作人员证明材料 | ||||||||||
4 |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档案的接收 | 档案材料清单 | 1.《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第四条“转递档案时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第六条“档案转递时,转出机构要在档案内附上档案材料目录清单,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不得个人自带档案。” | 是 | 现场核查 | |||||
5 |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名称变更) | 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令第19号《劳务派遣许可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是 | 通过部门间 数据共享核查 | |||||
劳务派遣许可实施办法 | |||||||||||
6 |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新办) | 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令第20号《劳务派遣许可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 是 | 通过部门间 数据共享核查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 ||||||||||
8 |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住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令第19号《劳务派遣许可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是 | 通过部门间 数据共享核查 | |||||
9 |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延续) | 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令第19号《劳务派遣许可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是 | 通过部门间 数据共享核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令第21号《劳务派遣许可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 |||||||||||
10 |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鉴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18年12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 是 | 通过部门间 数据共享核查 | |||||
11 |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开业补贴 | 营业执照 | 《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文件 | 是 | 通过部门间 数据共享核查 | |||||
12 |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运营补贴 | 营业执照 | 《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文件 | 是 | 通过部门间 数据共享核查 | |||||
13 |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大众创业扶持项目 | 营业执照 | 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7】77号)文件全文。 二、《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是 | 通过部门间 数据共享核查 | |||||
14 | 《就业创业登记证》发放台账 | 是 | 通过内网查询 | ||||||||
15 |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障卡非卡面信息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3]44号)第十三条 持卡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非社保卡卡面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到社保卡服务窗口,或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12333咨询服务电话、自助服务终端、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站办理社保账户个人信息变更。 | 是 | 通过卡管系统核实 | |||||
16 |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失业人员死亡(有供养亲属) | 居民户口簿 |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审核与支付 (一)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经办机构对死亡失业人员的家属提出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申请予以办理,并要求其出示下列相关材料: 1.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2.失业人员身份证明; 3.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 7.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是 | 通过部门间 数据共享核查 | |||||
17 |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 | 死亡证明 | 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 是 | 通过部门间 数据共享核查 | |||||
18 |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预防项目申报 | 营业执照 | 《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第十一条 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相应条件,且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二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二)具备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 (四)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 是 | 通过部门间 数据共享核查 | |||||
19 |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 | 明确显示在职人员死亡时间的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是 | 通过部门间 数据共享核查 | |||||
20 |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养老在职死亡(企业) | 死亡证明 | 省社保中心的经办规程 | 是 | 通过部门间 数据共享核查 | |||||
21 |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 死亡证明 | 省社保中心的经办规程 | 是 | 通过部门间 数据共享核查 | |||||
22 |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企业离退休人员因工非因病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工伤未领取待遇) | 死亡证明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4号)全文 | 是 | 通过部门间 数据共享核查 | |||||
23 |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 死亡证明 | 省社保中心的经办规程 | 是 | 通过部门间 数据共享核查 | |||||
24 |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无生活来源收入承诺书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3、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是 | 通过信息比对,工作人员 实地走访,电话调查等方式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