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国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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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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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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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司罚决字〔2022〕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海洋(16040011011)熊惠洁 (16040011008) |
违法事实 |
李国红在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与舞阳钢铁有限公司职工医院(现名平顶山河舞总医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违反了专职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的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1.李国红身份证复印件;2.李国红专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3.平顶山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决定书;4.平顶山市律师协会行政处罚建议书;5.平顶山河舞总医院证明;6.李国红在调查期间辞职申请书;7.平顶山河舞总医院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8.平顶山市司法局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9.对李国红询问笔录。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适用裁量标准 |
根据《河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适用一般违法行为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申辩,未要求听证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已讨论,同意处罚决定 |
处罚内容 |
停止执业十个月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11/10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司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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