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司法局关于对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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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3141000032689725XB |
法定代表人 |
李兴芳 |
地址 |
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与凌云路交叉口西200米天湖苑4楼 |
行政检查类别(日常检查、双随机检查) |
双随机检查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王明凯(16040011002)、海洋(16040011011) |
行政检查依据 |
1.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2.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
行政检查内容 |
1.查看法律援助案件是否按文书格式规范整理、是否存在案卷整理漏项的情况、是否存逻辑性错误的、是否存在案卷该填写的不填写,该签字不签字的情况;2.检查是否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台账,台账是否完善,填写是否规范、齐全;3、检查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是否入卷。 |
行政检查时间 |
2021-08-26 09:10:57 |
行政检查地点 |
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 |
行政检查结果 |
在此次行政执法检查中,全程严格按照执法流程、要求、标准进行检查,从亮证执法到检查结束,执法人员没有违反执法流程等行为。你单位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全程在场配合检查,由于你们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整个检查工作开展顺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经检查,此次检查案卷质量整体较高,并且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台账,工作标准高。此次检查,法律援助台账填写不规范、不齐全,漏项较多,问题已现场指出,请抓紧时间整改存在问题。执法人员在检查中,未发现有涉及违规、违法或构成行政处罚的行为。 |
行政检查机关 |
平顶山市司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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