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司法局法律援助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来源:1 发布日期:2021-09-28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司法局法律援助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科室名称科室职责职责类别岗位职责
法律援助科

负责全市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工作;依法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给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

1、受理岗: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以及收取财物等行为的,予以受理。

调查岗:对受理投诉举报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等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决定岗:对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以及收取财物等行为的处罚。依据《法律援助条例》、《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定)的通知》,需要给与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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