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民政局权责清单(行政检查类)
来源:平顶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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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民政局权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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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1年11月16日 |
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1 |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 无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 行政检查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 无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三条:“民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 行政检查 |
3 | 经营性公墓年检 | 无 |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墓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经营性公墓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民〔2013〕4号 2013年9月26日下发实施):“一、年检范围 经河南省民政厅许可经营的经营性公墓。二、年检的时间和组织形式(三)省辖市民政局对本级直管公墓按县(市、区)对公墓检查程序逐一检查; 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和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披露等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属经营性公墓进行抽检,抽检比例不少于50%(上年年检不合格或整改公墓必须抽检),提倡逐一检查。根据对上报材料审查、抽检和评分情况,对辖区内的公墓提出年检意见,经民政局主要领导签字后连同年检工作情况小结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省民政厅。” | 行政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