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民政局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
来源:平顶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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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民政局权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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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1年11月16日 |
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1 |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无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8号)第三十七条:“社会组织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2 |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无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8号)第三十七条:“社会组织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