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支持平顶山市白龟湖科创新城高水平建设相关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新华区科技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科技局:
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白龟湖科创新城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制定工作的通知》(平科创城办〔2024〕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支持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实施细则、 鼓励企业参与创新创业大赛实施细则、支持企业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政策实施细则、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平顶山市白龟湖科创新城科技创新平台载体支持奖励实施细则
2.平顶山市白龟湖科创新城创新创业大赛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3.平顶山市白龟湖科创新城支持企业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政策实施细则
4.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2024年4月2日
附件1
平顶山市白龟湖科创新城科技创新平台载体支持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支持白龟湖科创新城平台载体建设,发挥政策引导激励作用,结合平顶山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科技创新平台是指经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包括省级以上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以及引进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的平台机构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是在白龟湖科创新城区域内注册或依托建设单位在白龟湖科创新城区域内注册的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平顶山市其他区域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支持与奖励
第四条 科技创新平台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的,支持奖励对象为平台主体。科技创新平台依托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建设的,支持奖励对象为依托建设单位;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组建的,支持奖励牵头建设单位。
第五条 政府牵头组建的科技创新平台,按照其建设方案或共建协议拨付支持经费;无建设方案或共建协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经费。
第六条 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批准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
2.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3.对新获批的河南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4.对新获批的河南省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
5.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6.对新获批的河南省创新联合体给予20万元奖励。
7.对新获批的河南省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国际联合实验室,给予50万元奖励。
8.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9.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双创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10.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11.对新获批建设的河南省概念验证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七条 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批准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运营支持:
1.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连续3年按照其促成技术合同实际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运营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
2.对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经其批准单位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3.对河南省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其批准单位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4.对河南省中试基地经省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等次的,按照省奖励资金1:1比例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支持奖励资金的申请和拔付
第八条 政府牵头组建的科技创新平台,平台根据建设运行需要向市科创委提出经费申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
第九条 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批准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建设单位在批准文件下达后,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支持奖励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汇总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按照奖励标准拔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和处理
第十条 科技创新平台奖励资金应按时足额拔付,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一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依托单位,取消获得科技奖励的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由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予以追回。发现有违反奖励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未造成较大影响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三条 本细则施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附件2
平顶山市白龟湖科创新城创新创业大赛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平顶山市委办公室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平顶山市白龟湖科创新城高水平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平顶山市白龟湖科创新城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平办﹝2024﹞1号),促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创新创业大赛是指由科技部、省科技厅、市科技局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
第三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奖励资金按照平顶山市财政局《白龟湖科创新城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参赛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服务等业务,拥有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
2.企业经营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且为非上市企业。
3.企业上年度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4.企业注册地在平顶山市白龟湖科创新城域内。
5.科技部、省科技厅关于大赛报名条件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 获奖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1.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河南赛区(河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3.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平顶山分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4.同届获奖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第六条 获奖企业在科技部、省科技厅奖励文件下达后,向市科技局主管部门提交奖励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市科技局审核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奖励标准拔付奖励资金。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五年。
第八条 本细则施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附件3
平顶山市白龟湖科创新城支持企业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平顶山市委办公室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平顶山市白龟湖科创新城高水平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平顶山市白龟湖科创新城产业发展规划> 的通知》(平办﹝2024﹞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奖励资金按照平顶山市财政局《白龟湖科创新城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支持政策适用于在科创新城范围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 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课题的企业,分别按项目经费的5%、3%两个等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项目立项时已获地方配套支持的,国家级项目超过项目经费5%的不再重复享受,不足5%的补足差额部分;省级项目超过项目经费3%的不再重复享受,不足3%的补足差额部分。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市科技局每年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申报企业填报申请表,并形成申报材料,经专家论证后报送市财政局。
第七条 申报材料包括:
(1)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证明材料复印件。
(2)上年度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到账单和财务记账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3)申报企业同一项目已获本政策条款支持情况表。
(4)项目基本概况和实施进展、成效等情况。
(5)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对科技型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的国家、省科技专项且绩效突出的,每年按照上年度国家、省实际到账拨付经费的5%、3%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申请人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资助、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附件4
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市外整体迁入、落地一年后仍在有效期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支持标准
按照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规模5亿元(含)以上、1亿元(含)至5亿元、1亿元以下三个档次,在第二年度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工作流程
1. 该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
2.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迁入地区科技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主管部门提交奖励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市科技局审核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奖励标准下达资金拨付文件。
3. 迁入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
四、其他事项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高新技术科 0375-3973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