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用户自主委托工程验收标准(试行)
依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化水气热接入营商环境的通知》(豫建城管〔2021〕139号)和《平顶山市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平营商〔2021〕3号)要求,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河南省人民政府194号令》制定用户自主委托工程验收标准如下。
一、实施依据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9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9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供水企业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94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新建、改建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实施办法
(一)建设方需使用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供水设施建设,实施前应项我公司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施工资质证书原件。
(二)在工程施工前,建设方需将设计图纸提交我公司,进行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或设计期间告知我公司进行图纸会审;竣工经我公司与建设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三)建设方需使用国标管材、管件及设备等,移交时需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产品合格证、质保书、及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
(四)验收标准按照《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依据最新国标验收规范调整)。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