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办理担保函替换重点监管资金工作流程(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优化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指示精神,切实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全力实现“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2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豫建行规〔2022〕1号)、平顶山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以保函等额替换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平房〔2020〕33号)、《平顶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规则》(试行)等文件有关规定,合理释放房地产企业资金流动性,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后续工程建设所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资金短缺问题,经中心党委会研究同意,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办理条件
(一)开展保函替代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国有担保公司可通过担保函替代不高于保函金额的重点监管资金,担保公司应当为非融资性的国有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且国有股份占比不低于51%(不含国有上市公司控股的担保公司);
2.担保金额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要求;
3.提供保函业务的对象应为与该公司无关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出具担保函的商业银行或公司应提供下列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风险防控制度等;
2.公司无失信被执行证明;
3.履约承诺书。
(三)使用担保函的房地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房地产企业应按照《平顶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规则》(试行)规定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缴纳的定金和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内资金应达到规定的监管额度;
2.房地产企业使用保函替代的监管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度的30%,当监管账户中余额不足时,按照不超过监管账户中余额的10%提取(最多可分三次提取);
3.房地产企业销售情况良好,替代资金充裕。项目工程进度需达到主体封顶。
(四)申请保函替代重点监管资金的房地产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关于使用保函替代重点监管资金的申请;
2.资金使用承诺书;
3.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担保函。
三、办理流程
房地产企业通过保函替代重点监管资金业务,按照受理、复核、审核、签批、办理确认单、指令的流程进行。
(一)业务窗口受理、复核、核验房地产企业申报的使用保函替代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的相关资料;
(二)预售资金监管业务负责人对受理人员提交的符合办理条件资料审核签字后,经交易中心核准,报中心分管领导签批(一事一议)。
(三)出具《平顶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担保函)业务办理确认单》(以下简称《办理确认单》),根据开发企业申请,按用款计划加盖印章向监管银行下达拨付指令。
四、相关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公司按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在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社会风险等基础上,自主决定与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开展担保函替代重点监管资金业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替代的重点监管资金应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包括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和工程进度款等支出,并按规定将替代的重点监管资金转入工程建设相对应的支付账户之中,不得将置换资金转入与项目工程建设无关的账户,确保专款专用。每项付款支出由出具担保函的担保公司负责审核,出具担保函的银行或公司应按月定期将资金使用情况及明细汇总报送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指定专人跟踪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于项目的工程建设。
(三)在保函有效期内要确保担保的工程节点全部完成,监管账户剩余资金要保证后续工程建设达到交房条件,剩余资金不能达到交房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存入时,由出具保函的单位在保函有效期内提前10个工作日垫付到位(比如6月30日到期需在6月20日前垫付到位)。出具保函的单位如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法履行垫付义务和责任,监管机构应停止其继续开展保函替代业务。保函受益人有权按照《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通过诉讼途径要求担保公司承担垫付义务及违约赔偿。
(四)房地产企业如未按规定使用替代资金,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应暂停其使用担保函替代业务,并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豫建行规〔2022〕1号)、《平顶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规则》(试行)及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的责任义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工作流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如省、市有新的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