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关于办理已抵押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业务的通知 ​平房〔2024〕28号
来源:平顶山市“万人助万企”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11-22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关于办理已抵押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业务的

平房2024〕28号

 

市房产交易中心政务服务大厅房产中心窗口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已抵押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项目存在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建筑物抵押的,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准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对已抵押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提供符合预售许可的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该项目抵押物清单、企业承诺书、抵押权人同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对存在问题的项目不予受理,对已抵押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市房产事务中心网站公示。

四、对未解除抵押的在建建筑物房源,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

五、开发企业私自将已抵押房屋另行出售的,除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外,对已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予以收回并注销。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24年4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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