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注发〔2022〕15号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市监注发〔202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 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自2022年3月1日 起施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条例》实 施为契机,巩固和拓展商事制度改革成果,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 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更好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为贯彻落实好《条例》,推动各项登记管理制度措施落地实施,现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职责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实际加强对辖区 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 水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统一规范辖区内登记机关的登记管 辖权限,加强对登记机关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按照总局市场 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建设本地统一的登记管理系统, 及时归集登记管理等信息。各级登记机关要依法履行登记管理 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 使用总局制定的统一的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登 记管理系统,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 持续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抓紧改造登记注册和公示系统
改造登记注册和公示系统既是落实《条例》的重要内容,也是 实施《条例》各项制度措施必不可少的技术支撑。各地要把《条 例》的贯彻实施同登记注册和公示系统改造紧密结合起来,统筹 推进。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统筹,抓紧推进登记注册和公示 系统的升级改造完善工作,重点改造材料规范和文书表格、经营 范围规范化、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企业自主公示填报等基础性内 容,确保各类市场主体能够顺利办理登记备案业务。由其他部门 负责管理维护登记注册和公示系统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 沟通、密切协调,及时向相关部门介绍《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和 主要内容,争取理解支持,确保系统改造按期完成。
三、强化政策宣传培训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简明易懂的 方式,围绕统一登记规范、简化登记程序、简易注销、歇业、撤销登 记等重点创新制度,区分层次、突出亮点,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 传,有效提升宣传效果,使市场主体更好了解《条例》制度措施,持 续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条例》施行的良好社会氛围。要组织实 施好本地业务培训,重点涵盖一线岗位,确保登记窗口工作人员 熟练掌握新登记管理的立法目的和制度规定,持续提高服务水 平,使《条例》真正落实落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思想和行 动统一到总局部署要求上来,抓实抓细《条例》贯彻落实的各项工 作,注意总结落实《条例》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对工作中出 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上报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