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市监〔2022〕32号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行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备案)“免申通办”改革(试行)的通知
平市监〔2022〕32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推进“万人助万企”工作,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 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和《河南省优化营商环 境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局研究决定,在 全市推行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备案)“免申通办”改革(试 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内容
推行“免申通办”改革,营业执照变更与许可(备案)变更同步申请的,许可(备案)变更只须提供许可证(备案) 原件。
二、改革的范围
平顶山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备案),包 括《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药品经营综合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专项计量授权证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17个许可(备案)推行简单变更事项“免申通办”的改革。
三、改革措施
(一)梳理事项清单,明确适用范围。梳理全市各级市 场监管部门权限范围内的所有许可(备案)事项,从是否需 要同步变更、变更是否有涉及额外资质、条件要求等维度进 行考量,确定17个需同步变更的许可(备案)事项,并制 作对照表,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能否同 步办理及执照事项名称与许可(备案)事项名称的对照情况 进行细化明确,让市场主体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明明 白白办理。
(二)减少提交材料,实现“免申通办”。申请人在办 理营业执照载明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登记时,许可证(备案)有关事项需要同步变更且该项变更不涉及额 外资质、条件要求的,凭许可证(备案)原件及经办人的身 份证明即可直接办理许可证(备案)有关事项的变更,无需 提交许可证(备案)的变更申请表及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三)推行“一窗受理”,实现“统一出证”。对于市场 主体同时涉及多个许可证(备案)发生“免申通办”事项变 更或同步申请办理“免申通办”事项的营业执照变更与许可 (备案)变更的,审批权限属于同一层级的,实行“一窗受 理,统一出证”。
(四)信息共享核验,实现当场办结。窗口收到许可证 (备案)原件后,通过河南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确认变更事项信息后,当场换 发许可证(备案)。
(五)市场主体申请附件中所列的事项变更的,如果许可证(备案)遗失(含部分遗失)或者营业执照上变更事项 与许可证(备案)上对应的变更事项内容不一致的,不纳入 本次改革的范畴,应当按照原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人员培训。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行 政审批窗口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经办人员熟知“免申 通办”改革的具体内容、实施范围、措施和流程。
(二)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手机APP、 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宣传“免申通办”改革,提高社会 各界知晓率,让更多市场主体享受到改革红利。
(三)注重优化提升。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探索将更多的 事项纳入“免申通办”范围,实现“一窗受理、统一出证”, 优化行政审批效能,提高市场主体的满意度。
(四)加强督导检查。市局行政审批科、法规科、人事 科等机构根据《三定》职能,加强对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试行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备案)“免申通办”改革的督导, 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暗访,督促改革落到实处,从而进一 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市场主体的办事便利度。
附件: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备案)“免申通办”改革事 项对照表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