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市监〔2021〕18号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药品经营综合许可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市监〔2021〕18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城乡一 体化示范区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平顶山市药品经营综合许可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平顶山市药品经营综合许可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2021年4月20日
附件
平顶山市药品经营综合许可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和“照后减证”改革精神, 大幅降低药品行业经营成本,简化药品零售行业审批手续,压缩审 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深化“放管服”改 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河南省优 化营商环境条例》、《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药品 零售经营行业推行综合许可改革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 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可适用于平顶山市药品零售企业(单体零售及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申请药品零售同时兼营食品销售、第三类医 疗器械经营许可的核发、延续、变更、补发和注销;以及第二类 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备案、变更和注销等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许可”是指本市药品零售企业 在同时申请办理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食品经营等两个以上 项目的市场主体,将原来先申请药品企业筹建审批,再分别核发 《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的审批方式,统一调整为以药品经营作为主营项目,其他项目作为兼营项目,只核发综合许可证的审批模式。兼营项目在综合许可证 的经营范围栏中注明。综合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与各个经营项 目独立核发的许可证、备案凭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市局负责“综合许可”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 督导工作。整合审批窗口,全市药品零售企业涉及的药品、医疗 器械、食品经营等多个需单独审批的许可(或备案)事项,由市 局行政审批科统一办理,进行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发证工作。
第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核发药品、食品、医疗器械经 营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备案)过程中,经企业申请,可实行“一 次提交、同时受理、证照联办”的审批方式,将《营业执照》《药 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医 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的申请材 料整合为一套申请材料,核发《营业执照》后,可核发药品零售 经营行业综合许可证(以下简称综合许可证)。
第六条 整合审批要件,实现“一次告知”。对药品零售行 业涉企所有许可事项的审批条件进行标准化集成,形成一张全 面、准确、清晰、易懂的告知单,一次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简并申报材料,药品零售企业向平顶山市政务服务 中心提出“药品经营综合许可”申请。“药品经营综合许可”采 取简并申报材料,按照共用信息共享应用、个性信息单独提供的 原则,整合申报材料,将多套申请材料归集为一套申请材料,实现“一份申请”。药品零售企业可按照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的“药品经营综合许可”办事指南的要求提交综合申请材料。
第八条 优化受理流程,实现“一窗受理”。推行在线申请、 在线受理、不见面审批。优化实体窗口布局,设置“综合许可” 窗口,与一网通办相结合,实现“一窗受理、分类审批、统一出件”。
第九条 完善办事流程。企业提出一份申请,内容包括《药 品零售筹建审批》《药品经营许可证》《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凭证》《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医疗 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市局行政审批综合窗口受理审批申请→经 审查资料符合法定形式→统筹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检查符合相关规定→准予许可决定→取得《药品经营综合许可证》(注:经 营范围中包括药品、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食品经 营、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承诺10个工作日,现场核查时间除外。
第十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药品零售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 药品类项目仅有乙类非处方药且无行政许可兼营项目的,或者兼 营项目仅有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许可可实行承诺告知制度,允 许申请人以告知承诺书替代证明符合相关审批条件的材料。(注: 申请人如有诚信不良记录或失信黑名单的不适用承诺告知)。
第十一条 合并核查程序,实现“一同核查”。零售药店筹 建审批不再作为新开办药店单独审批事项,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 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市局将筹建和验收程序合并执行, 对申办企业统一组织现场核查;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现场核查,合并为一个现场 核查;现场核查报告(记录)按照药店核查报告(记录)格式出 具,可包含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三部分内容。(预包装食品经 营许可、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审批选择承诺告知的将不再进行 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优化现场核查方式。变多机构多次现场核查为集中 一次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事项合并进行,由许可部门统筹组织, 市县联动,根据申请人申请许可项事项,从系统符合核查资格的 人员库中随机抽调或安排若干人组成现场核查组,由核查组针对 核查事项依法出具现场核查报告(记录)。实现多个事项一次核 查、整改意见一次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
第十三条 许可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及现场核查报告(记录)依法 作出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现场核查予以全部通过,即核查主营项目和所有兼营项目都符合 规定条件的,应出具相应现场核查通过报告(记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综合许可证;
现场核查主营项目未通过,即主营项目不符合规定条件,全部或 部分兼营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条 件的,应出具相应现场核查不予通过报告(记录),及时作出不予许可 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现场核查兼营项目未通过,即主营项目符合规定,全部或部分兼 营项目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减兼营事项,出具相应现场核查通过报告(记录),其他兼营项目为备案事项且依法符合备案条件的,视为已 完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综合许可证。
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综合许可证》经营范围,按照药品、食品、 医疗器械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网络销售项目分别标 注相关许可及备案事项范围。
第十五条全市统一《药品经营综合许可证》样式,加载集成有效 许可(备案)信息的二维码,实现行业经营许可(备案)信息一码覆 盖。版面内容将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 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日常监督管理机 构、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药品经营综合许可证》 有效期限依法统一为5年。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综合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经营范围明细), 正本、副本(经营范围明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药品零售企业巳经取得的证照在有效期内继续有 效。
第十八条 原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 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两个以上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其 中任何一个许可证即将到期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符合换发 条件的,可凭原许可证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换发新的《药品经营 综合许可证》或者变更原来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综合许可证》变更参照相关法律法规 章规定,其上载明的有关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经营等许可事项 变更,需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资料,审批机关对变更事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 可的决定,并颁发新的《药品经营综合许可证》,其许可证有效 期限不变。
第二十条 《药品经营综合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 续申请材料,原发证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申 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换发新证,许可证编 号不变;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 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因违法经 营已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者已经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审批机关应暂停受理其相应的药品 或医疗器械经营项目申请,直至案件处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 补发《药品经营综合许可证》,参照《药品经 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药 品经营许可的情形,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药品经营综合许可证》。 药品零售企业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医疗器械或食品经 营事项的情形,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经营综合许可证》经营范 围中核减相应事项,其他经营事项予以保留。
第二十四条 已持有《药品经营综合许可证》的企业,如需 增加新的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按照该许可经营核发要求与条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局对新增加的许可经营项目申请进行审 查,符合法定程序、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换 发《药品经营综合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如实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 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六条 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作出许可决定后,日常 监管部门应在30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 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 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日常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 可决定。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被撤销许可的药品经营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 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由监管部 门依法依规、依据程序具体负责实施,对被撤销许可的药品经营 企业进行注销,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实施“综合许可、一业一证”改革后,药品经 营企业的日常监管部门不变。按照“宽准入、严监管”的要求, 着力优化市场监管方式方法,严格落实属地管辖原则,以“双随 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河南),强化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将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与行 政审批服务深度融合,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模式,建立经营 异常名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强化联合惩戒,形成“一 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监管格局。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落实好日常监管责任,实行分类重点监管。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日常监管、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评价等信息为 基础,建立健全诚信档案,依据监管对象信用等级、生产经营状 况、违法违规情况等,将监管对象分为不同类别,实行分类监管。 对违法违规、失信企业和高风险企业要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检查频 次,重点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后,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及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经营等方面的规定,一律以 本办法为准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