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市监〔2022〕64号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个人独资企业转办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市监〔2022〕64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效”和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市 场主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企业群体壮大、能级提升,进 一步激发投资创业活力,全力打造我市一流营商环境,经市局研 究,决定印发《平顶山市个人独资企业转办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办 法(试行)》。为稳妥推进此项工作,市局决定分步实施,在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和高新区分局登记管辖的企业先行先试。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本地实 际情况,自行决定参照实施。
2022年8月8日
平顶山市个人独资企业转办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有效化解投 资人的投资风险,规范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平顶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第二条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分局登记管辖的个人独资企业转办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个人独资企业转办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将个人独资企业先行注销,后转登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条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的登记指导工作,具体工作由行政审批科负责。
第六条 全市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办理各自辖区内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的登记,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放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申请书等格式文本;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进行行政指导;
(三)对申请转办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核准的决定。
第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个人独资企业在本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二)原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转办公司的股东;
(三)原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已注销;
(四)《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
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可以通过受让形式延续 使用原企业名称,并在行业后加“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 司”字样。
第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原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 围中有许可(备案)项目的,按照相关的许可(备案)规定办理 该许可(备案)项目的新办、变更、延续、注销。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 记,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如实 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原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二)申请公司名称登记;
(三)向登记机关申请转办公司登记。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 下列文件:
(一)原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签署的转办公司的书面决定 ( 一 式二份);
(二)原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的债权人公告证明;
(三)原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原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税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必 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原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七)转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八)转办公司股东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九)转办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十)转办公司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十一)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十二)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的,需提交与转办公司名称相一致的批准文件;
(十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四)已领取纸质版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十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六)原个人独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 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无须提交本条(二)、(三)、(四)、(五)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 办公司登记:
(一)收到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登记申请后,对收件进行登记;
(二)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三)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准予登记的,在登记软件中办理原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和公司设立登记,出具《准予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登记通 知书》,并载明原企业登记事项和公司的登记事项,并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登记通知书》并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按下列要求将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登记的申请材料与原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材料合并存档:
(一)将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交的第(一)项和第(七) 至第(十三)项文件存入公司登记档案;
(二)将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交的第(一)至(六)项和 第(十四)、第(十五)项文件存入原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档案。 公众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查询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登记的登记 事项,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 登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