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财政局
平顶山市商务局 平顶山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出口退税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平顶山市“万人助万企”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11-14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财政局  平顶山市商务局  平顶山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出口退税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局、税务局:

根据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支持我市外贸产业发展,减少企业出口退税等待时间,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探索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的新方向和新路径,经研究,决定设立平顶山市出口退税周转金,并结合平顶山市实际,制定了《平顶山市出口退税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平顶山市出口退税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2.平顶山市出口退税周转金使用申请表

  

 

平顶山市财政局      平顶山市商务局      平顶山市税务局

2023年6月10日

 

 

附件1

 

平顶山市出口退税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惠企纾困工作 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2214号)、《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大力提振市场信心 促进经济稳定向好政策措施的通知》平政〔2023〕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我市外贸产业发展,减少企业出口退税等待时间,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探索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的新方向和新路径,经研究,决定设立平顶山市出口退税周转金,并结合平顶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退税周转金实行企业申报专题研究严格程序的管理方式。出口退税周转金不以营利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出口退税周转金专门用于应获得而暂时未获得出口退税款的平顶山市境内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出口退税周转,即用即还。

第四条  平顶山市财政局负责出口退税周转金的资金安排;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周转金运营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出口退税周转金运营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做好资金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  市税务局负责办理出口退税等业务,并进行业务监管和指导

第六条 平顶山海关负责办理出口退税报关单等相关业务,并进行通关业务监管和指导。

第七条  平顶山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是出口退税周转金的受托运营机构,具体负责出口退税周转金的日常管理和核算;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工作流程,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验;负责出口退税周转金回收;接受市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每季度向市有关部门报送出口退税周转金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八条  申请出口退税周转金的支持对象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注册在平顶山市境内,纳入出口统计,在税务部门进行过出口退税备案的企业。

    (二)已有一定进出口业绩,且上年度不少于3单出口业务的企业,收汇和退税合理正常,有稳定清晰的产品、资金流和货物流。

    (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正常经营两年以上,经营管理规范,成长性较好。

(四)银行信用较好,无不良贷款记录,无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且在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为A类、B类的企业。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出口退税周转金作为支持出口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实行封闭运营模式管理。  

第十条  出口退税周转金使用期限为商品出口日期至税务部门退税到账日期,最长期限为三个月(含),申请额度一般控制在预申请出口退税金额的9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退税资金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出口退税周转金予以归还。使用企业如未按期归还周转金,由出口退税周转金运营机构向企业按逾期未还资金的日千分之一加收违约金,收取的违约金用于补充周转金本金。

 

第五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出口退税周转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情况、申请周转金数额、财务机构及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还款承诺书以及《平顶山市出口退税周转金使用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三)申请企业控股股东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书。

(四)三个月内在税务部门已办理出口退税的申报信息。

(五)企业承诺书(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真实,不存在骗取国家资金行为;周转金使用严格遵守本使用办法,不挪作他用;按时归还周转金;如存在弄虚作假、违反财经法规等行为,甘愿承担相应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

(六)受托运营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托运营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每页加盖公章,一式4份,分别由税务、财政、商务、受托运营机构存档),应对申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真实等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发放周转金。受托运营机构初审完成后,会同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联审并签署《平顶山市出口退税周转金使用申请表》。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受托运营机构与申请企业签订出口退税周转金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周转金发放至企业账户。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受托运营机构要建立风险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应包括如下内容:

建立资金追偿机制。当使用周转金企业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受托运营机构依法向周转金使用企业进行追偿,收回资金,并取消享受出口退税周转金扶持政策。

建立周转金损失核销补偿机制。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企业破产等原因,造成周转金确实无法追偿,由市级受托运营机构组织财务、金融、法律专家对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填写专家审核意见表,根据专家审核意见提出损失补偿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市财政对出口退税周转金损失给予补偿。核销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履行相关账务处理手续。运营机构应当对核销的周转金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依法进行追偿。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加强对出口退税周转金运营、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周转金运营机构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工作规程开展业务。对企业使用出口退税周转金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提高周转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受托运营机构未能履行职责,对非国家鼓励支持的产业和非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违规发放出口退税周转金,造成逾期无法收回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出口退税周转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挪作他用,主动配合、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运营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本办法在执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附件2

 image.png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