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财政局
平顶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级制造业高质量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财企〔2022〕3号
来源:平顶山市“万人助万企”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11-14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财政局   平顶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支持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研究制定了《平顶山市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平顶山市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平顶山市财政局          平顶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6月10日

 

 

 

平顶山市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纪要等规定和国家、省、市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市级设立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围绕我市“十四五”制造业发展规划,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为方向,鼓励引导企业实施高水平技术改造,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进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现代化,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分工负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分别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按预算编制要求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并细化预算,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拟订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做好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等。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资金分配意见并下达资金;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监督资金的使用;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市级财政按规定对各县(市、区)给予资金支持。

各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申报、评审、资金拨付、项目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制造业、军民融合产业和数字产业领域。围绕构建“一主两优四新多支撑”制造业产业体系,重点支持:尼龙新材料、电气装备、特钢不锈钢等主导优势产业;新型盐化工、现代煤化工、特色轻工、新型建材等传统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储能等新兴产业;氢能储能、前沿新材料等未来产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以财政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

第七条 支持政策如下:

(一)技术改造类

1.对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实施技术改造项目(高端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的设备、软件投资不低于300万元的,按照一个年度周期内不超过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投资不低于100万元的,按照一个年度周期内不超过整机购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国家或省财政专项资金已支持的,原则上我市不再重复支持。鼓励各县(市、区)出台相应支持政策,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二)国家级、省级奖项定额奖励类

1.对获得国家或省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能效水效“领跑者”、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和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型信息消费、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的民口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对按期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信部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绿色工业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支持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晋升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5.对经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单项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6.对经省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头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7.对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经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同一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获得多项荣誉的,按就高原则只享受一项奖励资金。

(三)中小企业类

1.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根据省工信厅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考核结果,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已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同一企业原则上一个申报年度内只能申请1个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管理使用

第九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与各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分别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信用审查、查重、答疑、公示等环节,提出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经其局长(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并确定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申报资料,优化申报流程,提升评审指标导向性、项目选择准确性和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各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好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健全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按照职责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管。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绩效监控,组织做好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进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资金预算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各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跟踪管理等工作,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

对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县(市、区)应按规定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审核中把关不严、资金使用出现违法违规等情况的,扣减当地专项资金分配额度或对项目申报予以限制等。

项目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收回项目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一定时期有关财政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国家、省、市确定需要市级财政支持工业企业的其它事项的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3年。《平顶山市财政局 平顶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财企〔2019〕5号)、《平顶山市财政局 平顶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财企〔2019〕23号)、《平顶山市财政局 平顶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财企〔2021〕4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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