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364/1754-00004
- 发布日期
- 2026-09-02
- 主题分类
-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地方储备承储单位根据粮食事权归属由各地具体规定。”
《办法》第九条规定:“政府储备承储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中央储备承储单位应当符合本章所规定的要求。地方储备承储单位的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制定。”
贯彻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落实对政府储备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首先,体现在对承储主体的分类管理上:中央储备由中储粮集团直属企业承储;地方储备承储单位根据粮食事权归属由各地具体规定。其次,体现在对承储条件的分类管理上:中央储备承储单位应当符合《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要求;地方储备承储单位的具体要求则授权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制定。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