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364/2021-00007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 主题分类
  •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2021年2月15日,第740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粮食收购活动是不是完全放开不管了?
发布日期:2021-11-15 浏览次数: 浏览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是粮食流通管理制度的重大调整,也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取消收购资格许可,不是简单地“一放了之”,而是运用法治的方法,更好地提升监管效率,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营造更好的市场环境。所以,这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在取消收购资格许可的同时,对粮食收购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作出了系统性的制度安排。归纳起来,有五个方面的明确。一是明确了收购企业的备案要求。第九条规定:企业要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基本信息。二是明确了收购情况的报告制度。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的数量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的,还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三是明确了收购行为的规范要求。第十条规定:从事收购活动,要履行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的公告义务;第十一条规定:要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严格落实粮食出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应当按质论价,不得损害种粮农民的利益,特别是不能向农民“打白条”;不得拖欠、不得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四是明确了监督管理的措施和手段。第三章明确,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凭证资料,可以调查了解问询有关情况,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同时要求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加强诚信约束制度建设,加强收购活动的日常监管,对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作出行业自律的规范要求。五是明确了粮食收购活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分别对违反收购要求的行为设定严格的罚款规定,对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价格管理要求的,按照价格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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