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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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5225x/2021-00039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是否有要求决定书必须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如果因为客观原因推迟送达时间是否允许?
发布日期: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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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或者七日内送达,没有规定例外情形。